中国红牛发布关于50年《协议书》法院判决有效的声明

转载 美通社 | 2022-12-30 14:56
 12月29日晚间,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下称“中国红牛”)发布声明称,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 0391 民初725 号),依据判决书认定的有效条款,中国红牛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为:“只有中国红牛有权在中国境内生产、销......

北京2022年12月30日 -- 12月29日晚间,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下称“中国红牛”)发布声明称,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 0391 民初725 号),依据判决书认定的有效条款,中国红牛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为:“只有中国红牛有权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泰国天丝及任何第三方负有的法定义务为:“未经书面同意或许可之前,泰国天丝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或承包给其它公司生产或销售红牛饮料同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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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全文如下:

12月29日,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下称“中国红牛”或“我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 0391 民初725 号,下称“判决书”),支持了我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项全文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995 年 11 月 10 日中国食品工业(集团)公司、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共同签订的《协议书》第一条有效(该条款为“甲、乙、丙、丁四方一致同意,只有丙方有权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甲方、乙方在没有得到丙方和丁方书面同意或许可之前均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或承包给其他公司生产或销售红牛饮料系列产品。丙方和丁方在未得到甲方和乙方书面同意或许可之前,均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或承包给其它公司生产或销售红牛饮料同类产品”)。

根据(2019)粤 0391 民初725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有效条款,我司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为:“只有中国红牛有权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泰国天丝及任何第三方负有的法定义务为:“未经书面同意或许可之前,泰国天丝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或承包给其它公司生产或销售红牛饮料同类产品。”

上述判决不仅认定了中国红牛自1995年始享有在中国境内独家经营红牛饮料50年的合法性,而且也确认了泰国天丝及任何第三方在中国生产销售红牛饮料行为的非法性。

根据该判决,自2019年起泰国天丝陆续上市的红牛安奈吉饮料、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进口、国产)、红牛维生素牛磺酸饮料以及红牛维生素能量饮料等,皆为非法生产或售卖的侵权产品。我司正告泰国天丝及代理商、经销商:即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继续生产、销售者,中国红牛将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中国红牛始终相信正义可能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我们将一如既往为消费者提供合法的红牛饮料,依法捍卫消费者及上百万产业链相关利益者权益。

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29日

《判决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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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美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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